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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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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怎样代理刑事自诉案件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刑事律师怎样代理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的代理种类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几种代理,或者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工作几种。按照委托人的时间、案由、权利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
  一、接受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参加诉讼,
  二、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反诉,律师可以接自诉案件中反诉人的委托,担任反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附件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刑事诉讼的特点
  1、刑事自诉案件不经过其他司法机关,法院直接受理。
  2、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自诉人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
  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一般对是否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享有决定权,故有人称刑事自诉案件为,“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的工作
  一、把好收案关
  刑事诉讼案件,自诉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律师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必须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他要控告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决定收案。由于很多公民不懂法,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分不清楚,因此,需要在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委托人叙述的事实,构成犯罪,但不属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要转告委托人到有管权的司法机关控告。
  2、委托人的叙述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的,应讲明道理,说明其到民事庭起诉。
  3、委托人叙述的事实,构成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但证据已经己湮灭,无法提取,要向委托人讲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3款“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的规定”,劝其不要起诉。
  4、委托人叙述的事实,构成犯罪,属于自诉案件,又有证据可以证实的,律师要经过律事务所负责人同意,接受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二、办理委托手续
  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这类案件委托代理权限的商定,切不可含糊笼统,如使用“全权代理”等类似含糊字词,应明确、具体。对于委托人的要求代理行使实体权利,应进行特别授权。
  三、代写诉状
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原、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现住址。对于重婚、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要注明亲属关系。
  2、请求。请求部分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这一部分是诉讼的重点,要求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叙述。
  4、结论部分。要求在这一部分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高度概括,明确具体的法律根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要求注明证据的份数,证人的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四 、调查
  1、案件受理前,接受委托的案件,承认律师首先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在基本事实澄清、主要证据充分后,写诉状。在诉状的附注部分写明主要证据的出处,并注明承办律师不易调查和未来得及进行详细调查的线索,请法庭进一步调查。
  2、案件已被受理,承办律师要在阅卷的基础上进行配合调查和弥补性调查。配合法院调查是指积极提供线索,申请和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去进行实地调查。弥补性调查是法院认为不重要、没有提取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承办律师要进行自行调查。
  3、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人线索,不能证实原要证明的内容,要转告自诉人,另提供补充调查线索。根据补充的调查线索,再行调查。
  4、在开庭前接受委托的案件,通过阅卷发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充分,要提请法院进行调查,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五.阅卷
自诉案件阅卷同公诉案件阅卷不同,一般要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在接受委托后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次在开庭前要进行一次详细阅卷,全面了解调查进行的情况,摘卷宗的主要证据。
 (六)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由于自诉案件大多数原、被告人之间存在着较复杂微妙的亲属关系,在诉讼进程中容易发生某种难以掌握的变化,所以在开庭之前,承办律师要在调查、阅卷的基础上与委托人交换意见,明确商定以下问题:
  1.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2.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更正,承办律师要讲明律师的职责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阅卷和调查,承办律师发现诉讼请求不妥,要委托人协商变更诉讼请求。
  3、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自诉人有制造伪证,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告知委托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其纠正。委托人如果坚持已见,可以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4、通过阅卷发现起诉事实有出入,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劝委托人撤诉。在民庭另行起诉。
  5、在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
 (七)确定代理意见、拟写代理理词
  1.确定代理意见的用词
  自诉案件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a、从维护起诉的事实方面;
   b、从维护起诉的定性方面;
   c、从维护自诉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方面。
  2、拟写代理理词
  前言部分。前言部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要写案件的来源、性质、审级;二要对法庭调查作简单的概括。
  3,拟写代理词应注意的问题
   a、承办律师书写的刑事自诉案代理词,要求论点明确,逻辑性强。
   b、代理词还要求客观全面,有所侧重。
   c、代理词要求通俗易懂。代理词是一种演说词,要求语言通俗易懂,符合口语化要求。
   d、用词要恰当,不要偏激,不要使用“大字报”语言。
   e、拟写代理词,要留有余地,为争取调解,解决此案打基础。
 (八)出庭支持告诉
出庭支持告诉活动,是律师代理自诉案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的律师工作,要注意分阶段进行:
  1、在法庭准备阶段。代理人要注意程序是否合法,有无需要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没有问题,代理人在此阶段不发言。
  2、在法庭调查阶段。此阶段代理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a、要代理宣读自诉状。
   b、要注意认真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
   c、审判人员就证据方面向律师发问时,要准确回答。
   d、要针对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针对审判人员没有问明的有利于认定犯罪的,对被告人不利、对自诉人又没有讲明确的问题,有重点、有策略、有目的地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发问。
   e、要注意对法庭出示的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f、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时修改代理意见,使之符合变化的情况。
  总之,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注意把有利于自诉人的事实讲清楚,为下一步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协助法庭调查清楚。
  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需要做好的工作;
   a、发表好自诉代理词
   b、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进行答辩。答辩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严格依法,论点鲜明,论据准确,针对性强,有理有节。
   c、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而反诉又不成立,代理人要从反诉的条件、此案不符合反诉条件等方面进行答辩。
   d、如果被告人在辩论阶段提出反诉,代理人要求请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对提出反诉的证据进行核实。
  4、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
辩论结束后,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法庭要进行调解。
  5、宣判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
   a、判决裁定正确,自诉人服判、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代理律师要在自诉人委托的情况下,办理二审手续,代理二审诉讼。
   b、若判决正确,自诉人不服判,代理律师要做自诉人工作。
   c、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问题,自诉人要求上诉的,律师应予支持。
   d、若判决正确,双方均不上诉,代理律师做好结案工作。

反诉代理工作
  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一、要办理委托手续
  由于反诉代理人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要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具体的权限。
  二、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要注意审查反诉人是否有权反诉。
  三、反诉案件中的反诉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及时提出反诉。
  2、要认真写好反诉状。
  3、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要协助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达到反诉目的。
  4、刑事自诉的反诉,如果双方的请求确有根据,自诉人和反诉人均触犯刑法,构成刑事责任,要在自诉人同意前提下,动员反诉人调解解决。
  5、对于反诉请求,经过调查,不能证实,承办律师要向反诉人讲明法律的有关规定,劝其撤回反诉,以免在诉讼中造成被动。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工作
  一、收案
接受受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情况是很复杂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律师事务所还做不到“来者不拒”。主要有:
  1、由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的案件。
  2、被告人由于特殊原因,比如:死亡、残废、患病、异地,不能亲自出庭的案件。
  3、被害人对公诉人的工作特有异议,担心公诉人的案件。
  4、被害人坚持非要请代理人的案件。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首先要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认真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
  二、调查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承办律师,一般不进行详细调查,只对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未调查清楚,代理人提出补充调查提纲,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线索,才进行调查。
  三、拟写代理词
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拟写的代理词,既不同于公诉词,也不同于辩护词。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以表意见。
  1、犯罪事实的认定。
  2、证据的使用。
  3、定性。
  4、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
  5、犯罪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的各方面损失。
  四、代理出庭
  1、代理人要向被告人直接发问,通过发问,促使被告人讲文明真实情况。
  2、代理人要向证人进行质证,核实案件事实。
  3、宣读代理律师搜集的正据,证实案件的事实。
  4、在法庭辩护阶段,发表代理词,参与辩论。
律师刑事申诉的代理工作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业务是以争取审判机关对案件再审为目的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刑事案件中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个单项诉讼权利的代理,有别于多项诉讼权利有代理。
  (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发生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审判机关作出驳回申诉的答复时,委托人与律师的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四)提起对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代理活动,因申诉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被害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收到“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委托。
  (五)、申诉人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案件复杂,律师收案应慎之又慎。在接受委托时,要做到:
   1、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审的裁判文书;
   2、要求委托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访问原审的辩护人、代理人;
   4、查阅原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案卷档案,了解证据情况。
   5、做必须的调查访问。
  完成上述工作后,经过分析认为申诉确实有必要时,再决定签订委托书。
  (六)刑事诉讼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项有风险、易招致各种非议的业务工作,要求承办律师以国家法制、人民利益为重,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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