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深圳刑事律师: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3  分享道
【摘要】……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3)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