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纪委的立案审查是什么?后续怎么弄?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05  分享道
【摘要】……
  

纪委的立案审查是什么?后续怎么弄?

我们经常看到有这样一种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纪委、市监察局对***等人立案审查。


吃瓜群众:纪委立案审查是否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是什么?


老纪(张士怀,原海南省纪委干部已退休):立案审查的条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根据。立案审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确有违纪事实。确有违纪事实是立案审查的首要条件,也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和基础。违纪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初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是一种客观存在。思想意识的问题或者尚未实施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立案审查的条件。立案审查所依据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事实,没有数量上的要求,也不需要对所有的违纪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只要查清了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证明确实有违纪违规事实的存在,就具备了确有违纪事实的条件。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立案审查的又一必备条件。确有违反党纪、政纪事实,不一定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者采取组织措施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挽救,也能够使纪检监察机关集中精力和时间,查处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达到更好的教育和惩治效果。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违纪行为都要立案审查,只有构成违纪,又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行为人,才予以立案审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是免予处分。


(3)履行立案手续。立案审查必须履行立案手续,否则案件不能成立。履行立案手续是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后,所进行的程序性工作。立案手续的办理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遵循规定的程序,对重要复杂的案件还需要按规定报请备案。


吃瓜群众:公布“立案审查”后,是如何开展审查的?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审查,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审查是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执纪审理和最后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这么重要的工作,严格的工作流程必须不能少。


审查开始前,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审查开始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要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审查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监督执纪工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根据规定,审查与审理要分离,审查的下一个环节即是审理。


吃瓜群众:立案审查期限是多久?后续怎么处理?


答: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