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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后果—深圳刑事律师访谈录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14  分享道
【摘要】……
  

自首的法律后果—深圳刑事律师访谈录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罚: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2、犯罪较轻的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犯罪较轻是免除处罚的前提。那么,何谓“犯罪较轻”?较轻之罪是相对于较重之罪而言的,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划分标准,目前理论界尚未定论。从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刑法解释出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为较轻之罪,反之属于较重之罪。”的观点,还是较为妥当的。
据此,犯罪人犯有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说,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有真诚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不具有上述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3、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犯罪人不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其中自首之罪,即只对该部分自首之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从宽处罚。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适用于未自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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