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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辩护律师: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的区别
作者:深圳刑事…    文章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1  分享道
【摘要】……
  

深圳辩护律师: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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